秦某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某在未取得烟草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投资购买制造卷烟制品设备、修建制烟厂房,并购买烟丝、烟叶、烟梗数十吨,在生产卷烟过程中,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查获。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违法建厂生产卷烟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发改局物价部门认定,涉案机器设备价值430余万元,被查获的烟丝、烟叶、烟梗价值230余万元。
(二)难点及争议焦点:依据烟草专卖局认定的涉案烟丝、烟叶、烟梗数量做出的《价格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三)辩护策略:1、抓大放小,综合全案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合理取舍,使之诉讼利益最大化。辩护人毅然放弃侦察机关搜集证据程序违法可能致本案不批准逮捕的机会而选择在庭审时提出;2、综合把握具体法律意见提出的时间截点,避免充当侦察机关的“法制监督员”,倒逼公诉机关将案件办成铁案,最终在法庭庭审中辩无可辩;3、充分利用刑事诉讼中法定程序的“不可逆”性,辩护人在庭审阶段才提出涉案烟草的称量、扣押等问题,导致该案成为关键证据不合法,最终为实质的“辩诉交易”创造条件。
(四)案件结果: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