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XX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XXX街道办事处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期间,负有对XXX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森林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对毁坏林木、改变林地性质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并上报的职责要求。由于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及要求,致使云南XXX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地165.86亩,被用于违法建设共计56095.14平方米。
(二)诉讼方案
1、分析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2、从职责上看,李某某作为某某服务中心主任并不负有侦监部门认定的职责;
3、认定事实有偏差,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经济损失与实际损失不符;
(三)案件结果
经过王毓靖律师的努力,人民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判处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